Q1:税率调整后,出口退税申报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?
答: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【2018】32号)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,对出口货物劳务及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退税率进行调整,即原17%的退税率调整为16%,原11%的退税率调整为10%,并设置了退税率的过渡期,即以2018年7月31日为时点进行过渡。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过渡政策:
出口货物劳务,注意:以报关单显示的出口日期为过渡时点。
1、采用“免退”的外贸企业
(1)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
(2)2018年8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货物劳务
代理生产企业出口并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按上述外贸企业执行。
2、采用“免抵退”的生产企业
在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,继续按原退税率申请退税,即原退税率为17%的继续按17%,原退税率为11%的继续按11%申请退税;
在2018年8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货物劳务,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申请退税,即原17%退税率的按16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,原11%退税率的按10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;
3、其他货物劳务退税率(15%、13%、9%、6%、5%),继续按原退税率执行。
Q2:听说新政策取消生产企业零申报了,是真的吗?
答:是的。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(免)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2018年第16号)第三条: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时,不再报送当期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》。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取消了免抵退业务连续申报相关控制处理,这样生产企业都不用再进行出口免抵退税“零申报”——当月无出口单证收齐或有单证但信息不齐,均视为零申报。也就是说,即使某生产企业以前有过出口免抵退税申报,如果某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没有出口免抵退税申报业务,该生产企业就不用再进行出口免抵退税“零申报”。
Q3:新政策规定不再报送当期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》后,那么出口退税申报该怎么报?
答:根据16号公告要求,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取消了增值税简表录入的功能,改为审核系统实时获取征管系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,因此未申报增值税的企业不允许进行免抵退税申报。即出口企业须先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,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,与新政前顺序恰好相反。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为了方便计算当月应退税额,依然保留了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项数据的模块:免、抵、退办法出口销售额累计,免抵退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累计,期末留底税额。
Q4:由报调整后,外贸企业退税备察有哪些变化?
答:16号公告调整了备案表的格式和填报内容,备案表改为由企业自行填写和税务机关从税务登记信息中提取、税务机关填写三大部分组成。调整前的备案表全部项目均需由企业填写,调整后的备案表,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的企业相关信息无需企业再行填报(涉及备案表中15项内容),属于税务机关管理中需要界定的事项由税务机关填写(涉及备案表中10项内容),大大减少了企业填写备案表的工作量和难度,仅17项内容需要企业自行填写,更加方便企业申请退(免)税备案。
Q5: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,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的货物如何申报退税?
答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(免)税问题的公告》(2018年第20号)第一条: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,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(免)税政策的货物劳务、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,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(免)税相关事项。自转登记日下期起,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、服务,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,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。